第四章 网上缴存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章 网上缴存
第二十七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推进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网上缴存业务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网上业务开通手续:
(一)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
(三)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
(四)《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的准入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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